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6-07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江西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省财政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具体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凡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发放剩余的40%。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相应年限补偿代偿资格。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填写、打印《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经原就读高校财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实、填写应缴纳学费、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总金额以及建议补偿代偿金额后,加盖公章并返还毕业生本人。

(二)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服务满3年,经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返还毕业生本人。

(三)高校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将《申请表》连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及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并递交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 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就业单位沟通联系,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毕业生工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附件2)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

第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要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的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报表一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10底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提出当年省财政资金清算和下一年省财政资金预拨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省财政资金下达(含预拨)到有关县(市)。

第十二条 有关县(市)在收到补偿代偿资金后,负责落实应负担资金,并于30日内向毕业生返回补偿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1.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样表)

2.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