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日常管理规定

发布者:学工处信息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7-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施学生日常管理,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理想信念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第三章道德修养

第五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章校园秩序

第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 支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生活和其他活动,不得破坏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九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十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热爱劳动,团结互助,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或拆除有关设备。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集会、游行、示威、讲演等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爱护公物,保护教学楼内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拆卸或搬动教室内的设施,不得破坏乱涂乱画;应当节约用电,离开教室应该关闭电灯、电扇、门窗等。一旦损坏公物应主动报告教学楼管理人员并自觉赔偿。

第十七条自觉维护教室的文明环境,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穿背心或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裤(裙)、拖鞋进入教室;不得携带食品、饮料进入教室;不得在走廊和教室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抢占座位。严禁赤脚、赤膊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及其周围吸烟、踢球、打球、剧烈运动、追逐嬉戏或大声喧哗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教室。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教室按《华东交通大学教室管理办法》(华交教〔2014〕137号)执行。

第五章课堂文明

第十九条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上课前5分钟应进入教室,入座应按由前向后的顺序排列。中途不随意进出教室,如有特殊情况出入必须征得教师同意。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按《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上课应衣着整洁,须行“上课礼”,带好教材、笔记本和有关文具,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指挥。上课时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的讲授或向教师提出问题,确定提问时,应在原座位举手,经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

第二十一条学生课堂行为管理按照《华东交通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华交教〔2014〕237号)执行。

第六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每年新生入校后,由保卫处牵头对新生进行法制与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各学院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骗、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纪观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寝室钥匙。

(二)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不得在寝室养宠物。

(三)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学校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予以制止。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焚烧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宿舍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出示证件。

(六)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寝室内不存放大额现金。

(七)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寝室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工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由学院上报教务部门,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费用收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收缴工作在每年的9月进行。学生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其他减免条件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审批,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后,先缴纳贷款额度以外的学费和住宿费,待国家助学贷款等发放后再补足差额。

第三十条 学生缴费工作由学生本人登录学校“统一支付平台”自行缴纳或由计财处通过学生银行卡批量扣款,不再组织现场收费。学生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在学校“统一支付平台”上缴清费用,或将应缴的费用足额存入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内,以便学校按时收缴。新生缴费按入学通知有关要求执行,须在报到入学时缴清应缴费用。

第三十一条 收费工作结束后,计财处负责缴费收据的打印,通知各学院学工办领取本学院学生的缴费收据,并由领取收据的老师负责签收,各学院学工办负责安排将缴费收据发放给每位学生。缴费收据是缴费和退费的凭据,要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资助,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起申诉。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