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请假期满及时销假。如继续请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习、班级活动或离校的,均以擅自离校论处。
第二条 学生节假日回家,必须在节假日前一天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后,到辅导员处填写好离校登记表,方能离校,并于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晚7:00之前返校。因故不能返校者,应及时请假,否则以擅自离校论处。
第三条 个人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医院证明请假;学生亲属病、丧事,先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后,由父母等直系亲属向辅导员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说明请假的事由、时间及去向,以备留存,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生效。
第四条 请假报批程序及权限
1.在校学生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原则上不得请他人代办;
2.请假者需先通报班长,并填写《学生请假单》;
3.一天以内假,由班长签署意见,报辅导员审批;
4.一天至两天假,由班长、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工办主任审批;
5.两天以上至十四天假,由班长、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分别签署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
6.十五天以上假,由班长、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第五条 请假学生按期返校后,须先向辅导员销假,辅导员应及时上报学工办主任。《学生请假单》应作为工作资料予以保存。
第六条 请假学生如需续假,应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父母等直系亲属向辅导员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辅导员说明请假的事由、时间及去向,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学生不在校内,应先通过电话征得辅导员同意,再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如学院或学校不批准学生续假,或学生未办理续假手续,则学生必须立即返校或到指定地点,否则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