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害学生利益行为的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4-24  浏览次数:

为维护广大学生利益,切实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侵害学生利益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不得假借托管、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教、自习辅导等名义,未经许可,违规违法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包括3至6周岁儿童)的学科类校外培训。


2.不得打着素质拓展、思维训练等“旗号”,体罚、虐待甚至伤害学生,开展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外培训。


3.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炒作考试通过率等方式,欺骗、诱导学生参加培训,包括违规组织面向在校大学生的“专升本”考试培训。


4.不得以虚标价格、虚假折扣等手段,将校外培训商业化,侵害学生利益。


对违反以上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将严肃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