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为有理想、有追求,有担当、有作为,有品质、有修养的大学生,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校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及在校师生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捐资设立奖学金,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出资方可指定奖学金,并通过与学校或学院签订协议书的方式明确评奖的具体要求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制定相应的评选办法,经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学校或相关学院按要求组织评选工作。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出资设立,用以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广大学子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具体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4个等级,获奖比例约为29%,是目前我校覆盖面最广的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毕业班在春季学期评审),其评定的基础是学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六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以激励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个性化发展。具体分为: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提名奖、创新创业奖学金、自强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和文体艺术奖学金。采取个人申报、公开答辩的方式予以评定。
第七条 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广大校友及在校师生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设立的奖学金,其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八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学年内各门课程成绩不得补考,且必须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
6.积极参加课外活动,自觉锻炼身体,本学年体质健康测试须达到合格;
7.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比例
特等奖学金:5000元,获奖比例1%;(要求:专业排名前1%,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一等奖学金:3000元,获奖比例5%;(要求:专业排名前6%,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二等奖学金:2000元,获奖比例8%;(要求:专业排名前15%,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三等奖学金:500元,获奖比例15%。(要求:专业排名前30%,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7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注:重复获奖不累加,只取最高等级。
第四章专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用以鼓励学生培养创新精神,鼓励个性发展及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学生整体素质。采取个人申报、学院推荐、学工处审核答辩的方式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名额与标准
序号 | 专项奖学金名称 | 奖励名额(人) | 奖励金额(元) |
1 | 校长奖学金 | 1-10 | 10000 |
2 | 校长奖学金提名奖 | 1-10 | 3000 |
3 | 创新创业奖学金 | 1-20 | 3000 |
4 | 自强奖学金 | 1-20 | 3000 |
5 | 社会工作奖学金 | 1-20 | 3000 |
6 | 文体艺术奖学金 | 1-20 | 3000 |
第十二条 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拥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
5.自觉锻炼身体,本学年体质健康测试须达到合格;
6.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含重修课程),且必须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
7.学年内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校长奖学金(含提名奖)
符合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连续3年获得校一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在专业学习、社会工作、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特殊贡献;
2.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独到见解或方案,经学校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
3.参加重大科技文化交流活动或竞赛活动,为学校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产生良好社会影响。
(二)创新创业奖学金
符合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2.获“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创青春”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或其他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示范性的创新创业竞赛国家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
3.在省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
4.已完成企业注册并正式运营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股东,且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申请时需提交企业正常运营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自强奖学金
符合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得到师生公认,本学期(或学年)在本班智育成绩排名较上一学期(或学年)前进15位及以上;
2.较上一学年思想观念有较大提升,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团结同学、尊老爱幼等道德品质方面表现突出并获得广泛认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乐观向上,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有较强的自立自强意识,事迹突出(必须通过班级认定,为贫困生库中的经困生)。
(四)社会工作奖学金
符合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花椒先锋服务站负责人、校学生会部长以上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学院学生会副主席以上干部、学院学生党员教育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等,且工作成绩突出;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活动,在社会实践、素质拓展、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文体艺术奖学金
符合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校或学院文体团体骨干,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表现突出;
2.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文体活动和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个人前六名;或全国举办的文艺活动和或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八名,个人前十名(文体专业学生除外);
3.文体专业学生在有关专业领域比赛和活动中取得重大突破;
4.在权威性刊物上公开发表文学作品,如小说(5000字以上)、诗歌(50行以上)、散文(2000字以上)或出版个人专集、论著等(5万字以上);
5.在省级及以上文学征文竞赛中获二等奖,或全国性文学征文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6.在校外大型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5篇以上。
第五章评审与表彰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和办法
(一)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评优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牵头,学工处、教务处、宣传部、团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组成,并下设学校评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各学院应参照成立“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辅导员负责,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专业和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报送学工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提请学校评优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三)专项奖学金(校长奖学金除外)的评定工作应在学生个人自荐、充分民主酝酿的基础上产生初步名单,征得辅导员同意后,报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审核,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报送学工处,由学工处视情况组织公开答辩,择优拟定人选,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提请学校评优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四)校长奖学金(含提名奖)的评定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在充分民主酝酿的基础上,经学院评优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报送学工处,由学校评优领导小组讨论并提名推荐,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评审时间和要求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9月中下旬至10月下旬,毕业班的评定时间为每年4月中下旬至5月下旬。
(二)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加强对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评定,广泛征求和听取学生的建议,使评比结果能充分体现广大同学的共同意志,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2.对获奖的先进个人,要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优异成绩,使评比工作真正达到比、学、赶、帮、超的目的,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3.评奖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严掌握条件,宁缺毋滥。严禁草率从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评定和发放
1.专项奖学金各类别之间不可兼得;
2.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次性发放;
3.未注册者,不予评定奖学金。
第十七条 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以学校的名义出版优秀学生事迹文集。
第十八条 获得奖学金的集体和个人,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骗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与称号不相称的事件,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所发放的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参评学生对奖学金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