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由学校医院审核或者经学校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自开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学工处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对其进行资助,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者合格)视为该课程考核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多次选修的同一门课程,获得的学分数仅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制、两级制记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按《华东交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0分。
(一)无故旷课达该课程学时的十分之一,或者因病、因事缺课达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二)全学期作业或者实验报告缺交达三分之一的。
第十七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按以下方式获得该课程学分:
(一)除公共选修课、不以试卷形式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按以下方式获得该课程学分:
1.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校安排一次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除外),补考成绩合格的获得该课程学分,补考成绩不合格只能重修该门课程,毕业前无补考机会;
2.对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学校安排补考。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在毕业前学校安排一次清理补考。未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而又有选修课(指公共任选课、学科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的,可申请参加清理补考。
(二)不以试卷形式进行补考的实践性环节,按以下方式获得该课程学分:
1.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免费重修一次该课程;
2.对实行学年制的学生,须在下一学年跟随下一年级学生重做(补做)。
(三)公共任选课不及格,按以下方式获得学分:
1.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免费重修一次该课程,也可以选修别的课程;
2.对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可重新选修该课程或者选修别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考核,可申请缓考。学生最迟应在考试前一天持有效证明(如医院诊断书等)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以缺考处理。缓考与补考一起举行。课程缓考以一次为限,补考及重修课程考试不办理缓考。
第十九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以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其学习质量;实行学年制的学生以平均学分绩衡量其学习质量。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并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专业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核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以0分记,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缺考的,课程成绩记为缺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实施学业警告制度,对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实施留级制度。以一学年为单位,完成的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或留级,并编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读(包括学生参加赴境外交流交换项目)的课程成绩由相关学院审核确认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档案,规范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只限在高考录取生源所在地的同类同批次专业之间或同类上批次转入下批次的专业间进行,软件学院学生仅限于本学院内部调整。
第三十条 本科生转专业由全校性和学院内部转专业组成。每届本科生组织两次转专业,分别在一年级第一、二学期进行。每届专科生组织一次转专业,由学院组织进行。全校性的转专业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采用选拔考试的方式进行,每次各专业转出、转入人数均不得超过所在专业人数的10%。
第三十一条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因创业休学后复学的需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退役后复学的需提供退役证明。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不能转专业:
(一)定向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二)跨高考录取科类转专业者;
(三)本学期有1门及以上必修课(含限选课)期末考试不及格者;
(四)已转专业者;
(五)由于办学条件限制无法转入的专业。
具体实施办法见《华东交通大学本专科学生转专业暂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五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转出学校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者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将《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四)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对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转学申请,由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申请转入、转出学生的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身心问题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 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者因创业等事由,学生可申请休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医院或者心理咨询中心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
(二)因创业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创新创业教育中心签署意见、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因其他事由申请休学的,由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但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前2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经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填写《复学申请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批准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相同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学业警告或留级超过2次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3个月内未提出复学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一学期旷课达50学时或者各学期累计旷课达100学时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达到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形之一的退学的,经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达到第四十四条第(五)(六)(七)(八)项所述情形之一的退学的,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五)退学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如有异议,按照《华东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完成学业,但累计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8年。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1门及以上不及格的;
(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的;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的;
(四)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十九条 因第四十八条中第(一)(二)(三)款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未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因第(四)款结业的学生,若结业后表现突出,察看期满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换发毕业证书资格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电子注册、备案。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完成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资格审查,发放辅修专业证书;完成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且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获得双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广泛开展学生体育活动,以强身健体为指导思想,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通过举办校园体育文化系列竞赛、全体学生参与的健步走等多种形式活动,丰富校园体育文化生活。
第六十三条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坚持“网格化”心理健康教育服务模式,以积极心理学为导向,强调体验式教育,通过开展校园心理情景剧、心理素质拓展、阳光大使选拔、心理沙龙等一系列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推动心理健康服务全网覆盖、全程持续、全员参与和全面普及,帮助学生塑造阳光心态,健康快乐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华东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则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有关规定研究是否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校办、学校法律顾问、保卫处、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理机构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会同学工处、团委、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