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爱校敬业,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且达到学校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以上(含三等);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消费及铺张浪费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每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按符合评选范围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自升入学校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条 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校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二)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款项后,由学校计财处直接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