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积极创新、全面发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等方面的不良表现;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突出,且达到学校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以上(含二等);
5、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勤奋进取。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每年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后,按符合评选范围的学生数比例分配到各学院。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升学后第二学年开始获得申请资格。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工办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20日前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全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二)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在收到省教育厅拨付的款项后,由学校计财处一次性直接存入获奖学生银行帐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与监督,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日